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5民初483号
原告: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双狮北路15号2001、2002、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86346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四街1号911房002(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P2L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景公司)诉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溢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溢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付,暂计至2022年11月19日为6843.7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147212.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3‰计付);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投标邀请及相关文件后,积极参与招投标工作,并根据文件要求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了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5万元整。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于2019年1月28日最后进行定标,原告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约定,被告应于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原告中标后,双方于2019年5月8日签订一份《华南金科广州2018NJY-6地块集***项目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履行保修责任。2019年8月1日,经各方进行验收本项目合格,同日办理验收接管交接手续;2022年5月23日,各方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二审)》,审定金额:6376432.78元。2021年9月29日,经各方审核确定保修期届满,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2022年9月23日,双方对质保事宜以及质保金情况进行再次确认,原告已全部完成质保工作且未产生任何扣款行为。2022年8月30日,双方就结算事宜达成《结算协议书》,约定,被告尚欠工程款(不含质保金)955919.63元、质保金191292.98元,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发票后30日内支付完毕未付款项,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另我方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375元。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一、关于投标保证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确定中标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未中标人基本账户。我方认为此条针对未中标投标人,不适用中标人。即使原告认为应当返还保证金,也应举证证明已经提供如下资料: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2.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4.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另招标文件已经约定投标保证金退还不计算利息,原告要求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没有事实和理由。二、关于工程款955919.63元和逾期付款利息。《结算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施工合同第二十条第8点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逾期在14天以内(含14天)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超过14天以上28天以内的,每延误一天,由发包人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2‰向承包人支付利息;超过28天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延误时间,由发包人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3‰向承包人支付利息。目前原告主张日0.3‰的利息,那么还应当考虑不同的时间节点:(1)我方签收发票的时间。(2)签收发票后30日加上14天的免责期,且在超过14天至28天以内,按照0.2‰支付,超过28天才按照0.3‰支付。原告需要解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10月2日起算的原因,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关于质保金191292.9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我方认为质保金的返还条件未成就。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该工程质保金由甲方按原合同及保修协议的约定支付给乙方。根据《华南金科广州2018NJY-6地块集***项目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附件6的约定:质保金退还按以下约定执行1.1合同承包内容涉及的保修期均不超过两年(含)的合同,保修期到二年后,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物管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按留存质保金的100%减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该部分剩余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第十一条1款约定承担责任。即根据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返还的前提条件需要原告提交“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说明,且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目前原告提交的《质保期维保工作履约完成证明》并无物业管理人员签字。原告尚未举证质保金返还条件已经成就,且若法院认为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也需参考发票的签收时间及施工合同第二十条第8点的规定,区分时间段和不同利率。此外楼市行业低迷,我方经营困难,请求法院酌情减免。四、关于律师费,我方认为非必要支出,原告可以委派自己的员工,此项费用为扩大损失,且发票不能代替付款凭证。五、关于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无明确相关费用明细的具体金额,也未提供发票等证明已经实际发生。
经审理查明:原告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原告提供的《华南金科广州集美岭秀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招标文件》显示,项目名称:华南金科广州集美岭秀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人:**公司;日期:2019年1月17日;工期要求:总工期50天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及节点要求详见招标须知第5条约定;投标人资质条件: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贰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近3年内在建筑行业无不良记录;工程款支付:按月申请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如有搭房,支付比例提高5%进行支付,但不得高于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工程造价的80%;招标文件发布时间:2019年1月17日;投标保证金缴纳:①“AAA级”、“AA级”和“A级”合作商免收投标保证金;②“B级”合作商有在建工程的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无在建工程的单位正常收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③“C级”合作商正常收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确定中标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未中标投标人基本账户。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2.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2019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元,交易用途为涉案项目投标保证金。
2019年5月8日,原告(承包人)和被告(发包人)签订《华南金科广州2018NJY-6地块集***项目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9承包人保证达到并满足各工程质量控制标准(详见合同文件第三部分“工程管理标准”),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1.本工程采用单价包干(合同价款为暂定)。2.最终结算价款按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和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第六条1.下列文件共同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a)本协议及合同附件b)中标通知书:c)工程量清单d)工程管理标准、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e)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发包人**确认的答疑澄清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的文件)f)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第十五条2.进度款及结算款:具体详见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5.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之前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由招标人认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银行出具的)可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现金的,承包人不得进场或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进度款,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无违约责任时全部返还。如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价款一并支付。本工程分批次开工、竣工的,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发包人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书分批次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6.质保金按工程竣工结算款的3%留存,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退回及保修详见附件6《保修协议》。7.1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公司提供增值税率为9%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后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同时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第二十条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逾期在14天以内(含14天)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超过14天以上28天以内的,每延误一天,由发包人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2‰向承包人支付利息;超过28天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延误时间,由发包人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3‰向承包人支付利息。16.若一方违约,违约方还必须承担另一方因追溯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前述费用如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承担(如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附件6保修协议:二、保修期限,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完善整改意见,首批业主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分期交付业主的,保修期分别计算。五、质保金的支付1.1合同承包内容涉及的保修期均不超过两年(含)的合同,保修期到二年后,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物管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按留存质保金的100%减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该部分剩余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第十一条1款约定承担责任。1.2合同承包内容涉及的保修期超过两年的合同1.2.1保修期到二年后,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物管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按留存质保金的70%减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该部分剩余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第十一条1款约定承担责任,发包人也可以在剩余的30%的质保金中扣除。1.5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未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确认为准)前,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质保金退还事宜。十一、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签署《质量保证书》和双方签订的其他保修协议与本保修协议约定不一致或者有抵触的,按本保修协议约定执行。
2019年8月1日,原告(施工单位)、被告(建设单位)、广东竟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就涉案项目共同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结果:示范区园***工程2019年5月31日验收合格,幼儿园园***工程2019年8月1日验收合格。同日出具《单位(项)工程验收接管交接表》,开(竣)工/验收时间:2019年8月1日,保修:2年。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19年8月1日。
2021年8月1日,原告出具《华南金科广州2018NJY-6地块集***项目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移交单》,内容为涉案项目质保期到期移交。
2022年8月30日,原告(承包人、乙方)和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结算协议书》,就涉案项目进行结算。涉案项目于2019年8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双方审核后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6687258.54元(其中含工程配合费310825.76元)。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应自第一条结算总价款中扣除超报违约金16940.92元。甲方应扣留结算总价款中的191292.98元作为工程质保金,该工程质保金由甲方按原合同及保修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经双方确认为5523105.01元。本工程结算总价款减去第二条应扣除的款项,减去第三条应扣留的工程质保金,减去第四条已付工程款后,剩余甲方应付未付的结算总价款为955919.63元。若本条剩余甲方应付未付的结算价款为正数,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提供发票后,乙方同意甲方自行选择如下一种或数种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支付,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等责任):1、现金支付: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2、汇票支付: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原告提供的《质保期维保工作履约完成证明》,内容为涉案项目于2019年8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保期2年,在质保期内,我司已按合同内保修协议要求完成了现场质保期维保相关工作,其中质量扣款金额0元,返工扣款金额0元,维修扣款金额0元,请求被告确认。落款处有原告公章,被告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被告质证认为未经过被告**确认,且缺少附件6保修协议中约定的物管人员签字并**。
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0月10日、2020年7月9日、2022年9月1日,向被告开具涉案项目工程款发票共11张,合计6687258.54元。并出具2022年9月2日的签收记录,显示*****签收2022年9月1日开具的发票两张,金额为1000000元、164153.53元,共1164353.53元。庭审中,原告自述发票金额1164353.53元和诉请1147212.61元存在差额16940.92元,但该差额实际上为结算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超报违约金,并已在诉请中扣除。被告确认员工***于2022年9月2日签收发票,但因公司经营困难,未按照结算协议约定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30天内付款。
为证明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了律师费,原告提供了其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金额为50000元的发票和相应的转账凭证。
为证明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了保全保险费,原告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金额为2375元的发票,发票备注保单号10470013901839921228,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案中提供担保出具的保单号码一致。
关于质保期,原告主张按照双方的交接文件,质保期从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现已届满。被告主张无相关证据证明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起算时间应按照合同附件6保修协议中第二条约定的起算时间,从首批业主集中交付之日即2021年7月25日开始起算。
另查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粤0115民初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事实从民法典实施前延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南金科广州2018NJY-6地块集***项目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涉案项目已完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书》共同确认,工程质保金191292.98元,由被告按原合同及保修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付未付的结算总价款(不含质保金)为955919.6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55919.63元,本院予以照准。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一、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二、工程款955919.63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三、质保金191292.98元的返还条件是否成就,如已成就,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律师费50000元、保全保险费2375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华南金科广州集美岭秀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缴纳:③“C级”合作商正常收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确定中标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未中标投标人基本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019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应在2019年5月13日前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并确定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争议焦点二。《华南金科广州2018NJY-6地块集***项目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逾期在14天以内(含14天)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超过14天以上28天以内的,每延误一天,由发包人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2‰向承包人支付利息;超过28天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延误时间,由发包人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3‰向承包人支付利息。《结算协议书》约定:现金支付: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被告于2022年9月2日签收发票,应于2022年10月2日前支付工程款955919.63元,从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955919.63元的日0.2‰计算;从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955919.63元的日0.3‰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三。首先,合同附件6保修协议约定: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完善整改意见,首批业主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分期交付业主的,保修期分别计算。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未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确认为准)前,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质保金退还事宜。被告主张质保期应按照保修协议约定以首批业主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但原被告后续签订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和《结算协议书》均约定质保期起算时间为2019年8月1日,应视为达成了合意变更。其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约定质保期2年,即质保期至2021年8月1日已经届满。设置质保期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虽无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的凭证,但涉案项目自2019年8月1日验收合格至今,被告未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提出任何整改意见,也未在结算协议中出现扣款内容,应视为对涉案项目质量无异议。最后,原告2022年9月23日已向被告提交《质保期维保工作履约完成证明》的申请材料,物管公司为被告委托,物管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本案质保金返还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191292.98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质保金不计利息,故对原告关于质保金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四。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另一方因追溯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全保险费2375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91292.98元;
三、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5919.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5919.63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按日0.2‰标准计算;从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3‰标准计算);
四、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五、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2375元;
六、驳回原告厦门溢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4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汪 瑜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