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兴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MA2MQLF13Y,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双涧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住所地:蒙城县双涧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蒙城县兴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62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庞 欣
人民陪审员 **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