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622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蒙城县**中路148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8664H。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蒙城县兴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路144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QLF13Y(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蒙自然资规行罚强〔2020〕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中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795.0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蒙自然资规行罚强〔2020〕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中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795.0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蒙自然资规行罚强〔2020〕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中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795.0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准予强制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璇
书 记 员 陆 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