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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与陕西XX公司、刘XX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826民初884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被告:***,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亨博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支付支付机械使用费和人工费,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公司在白家镇西贺家石村实行县水利局排洪工程施工,因工程需要,被告公司负责人***,和原告协商一致,先后租赁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一台,并配备司机进行施工作业。其中挖掘机使用20天,按照每天1400元使用(含司机费用),小计28000元;装载机使用8天,每天800元(含司机费用),小计6400元;另外补偿半箱油,最终约定按照35000元结算。***于2024年7月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元,直接给司机***134××××****支付1000元,下欠24000元未支付。后被告公司负责人***需要机械设备进场,其与原告协商一致,同意由被告***支付原告机械人工费,但是经过催要***说他已经把机械人工费给了被告***,导致原告的机械人工费无处着落,原告先后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推诿。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铲车司机和挖机司机工资已经支付,原告诉请的24000元是机械费,数额属实,原告催要过几次,但是原告尚欠我85000元,当时商定工程结账后一次付清,后我将工程转让给***,过年前我将剩余的24000元以现金方式给原告结清了。 被告***辩称,我没有租赁原告的机械设备,本案与我无关,我不负责偿还。 被告亨博源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挂靠被告亨博源公司公司的资质在白家硷镇西贺家石村实施排洪工程施工,因工程需要先后租赁原告的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一台,并配备司机进行施工作业。其中挖掘机使用20天,按照每天1400元使用(含司机费用),小计28000元;装载机使用8天,每天800元(含司机费用),小计6400元;另外补偿半箱油,最终原告与被告***约定按照35000元结算。2024年7月5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元,直接给司机***支付1000元,下欠24000元未支付。后被告***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被告***,便不再租赁原告的机械设备。原告先后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向被告***转包时,发包方已将被告***的工程款全部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称述、照片两张,原告记账单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因所施工的工地需使用挖掘机和装载机,与原告联系租赁机械,双方协商后,原告将自己的机械及配备的司机派到被告***指定工地实施作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租赁机械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口头约定,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与被告***结算,产生的租赁费及人工费共计35000元,已支付11000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4000元机械费及人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因***、亨博源公司不是承揽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亨博源公司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2024年腊月二十九已将剩余的24000元以现金方式给原告结清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机械使用费及人工费2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