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24民初2239号 原告:子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1974年x月x日出生,住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子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子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子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子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1元,原告子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45.5元,由原告子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诉讼费745.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子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