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24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12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沈阳虎石台支行账号33×××87上的存款人民币64953.00元扣划到法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