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833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356841841。 法定代理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成钢、**,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