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7093号 原告: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第1幢120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