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9343号
原告: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长沙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第1幢120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