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11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第1幢120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女,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1657元,违约金288元(以欠付金额116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2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5元,受理费46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41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