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安雅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111民初13455号 原告:聂某某,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湖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长沙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履行长沙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香樟鑫都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19年9月共同作出的《香樟鑫都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第7项“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将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约定,依法向原告公布长沙市雨花区香樟鑫都小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使用情况,具体为收取物业费的收取明细,用于公共服务部分的支出情况。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3栋3108房合法业主,长沙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香樟鑫都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19年9月共同作出的《香樟鑫都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客观存在,湖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履行2019《香樟鑫都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全部相关约定……其中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第7项约定: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区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将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现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聂某某系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3栋3108房的登记产权人。2019年9月20日,被告(乙方)与长沙市雨花区香樟鑫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香樟鑫都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上述合同到期后,被告持续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使用情况均未向原告进行公示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另查明,原告曾于2023年5月10日以相同案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公布长沙市雨花区香樟鑫都小区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及收益情况等共计97项诉讼请求,本院以(2023)湘0111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予以部分支持。 上述事实,有不动产登记情况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香樟鑫都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3)湘0111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所在的香樟鑫都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被告对案涉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为本案物业服务人。双方签订的《香樟鑫都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该合同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第7项约定,被告应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原告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享有请求物业服务人公布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使用情况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使用情况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三条、第九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聂某某公布长沙市雨花区香樟鑫都小区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使用情况(具体为物业费的收取明细及用于公共服务部分的支出情况)。 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湖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