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2079号
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14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417323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汪波,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告: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新余北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56203805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