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39322号
原告:***,女,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慧,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波镨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部位:A3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波镨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异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