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波镨展览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波镨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56号 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1号6FLA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波镨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8号二楼(部位:A326)。 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波镨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