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4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御安建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76441415F,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公园***花金御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珊,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61493355X,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御安建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属于恒大关联企业,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14执233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