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御安建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御安建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73民终7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御安建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公园***花金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全球,女,汉族,出生,住广东省梅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院、广州市机电高级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御安建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安公司)、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机电学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御安公司、机电学院赔偿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经济损失137700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差旅费5900元、报名费1000元,共计150600元;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公司、机电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诉请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合法合理,一审法院判决金额过低,且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不同权利作品另案判赔完全相同,于法无据。(一)一审法院忽略案件侵权实际情节酌定赔偿。本案中由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实际损失及御安公司、机电学院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因此赔偿数额应当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确定。在本案与(2021)粤0111民初5330号、(2021)粤0111民初5333号两案中,御安公司、机电学院所实施侵权行为相同,但侵害著作权权利作品不同。不同的被侵权权利作品,本身的字数、价格、内容均不同,这些差异应当作为侵权行为的情节差异而在法院裁量赔偿数额的过程中被考虑。因此,对于不同的被侵权作品,应当根据其本身的性质而确定不同的判赔。但在本案与上述另两案中,一审法院一概以10000元的判赔标准涵盖了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忽略个案之间的差异,有失公平,应当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确定赔偿数额应考虑因素,导致经济损失认定数额过低。1.权利作品系原创作品,并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影响力。涉案图书系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的辅导教材,具有全国性通用的特点。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权利作品在编写过程中,依据《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从事一线工作的人员,编写了包含本案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权利作品《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的一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统编教材。权利作品在编写过程中,依据《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能深入浅出讲解培训模块及技能重点,创作了诸多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对上述标准仅列举的基础知识标题及技能要求名称进行了实质性的解释、论述、举例、讲解等。权利图书字数达459千字,内容兼顾理论性、实践性和可读性,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影响力。2.御安公司、机电学院的主观过错。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多年以来专门从事消防培训,每年合作开办多期线上线下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应当明白专业书籍等文字作品的完成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御安公司、机电学院仍将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书籍作品的PDF版电子文档向报名学员进行拷贝传播,以替代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纸质权利书籍,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损害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利益。可见御安公司、机电学院侵害涉案著作权的主观恶意明显。3.侵权行为性质。御安公司、机电学院作为专门进行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的机构,招收了大量学员。以侵权电子教材替代正版书籍的市场占有率,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确定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合理费用支出数额过低,且未单独列出,忽略正常维权合理情况,有悖客观事实。本案中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所诉请合理费用列明的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差旅费5900元和报名费1000元实际存在,且并未超过维权必须合理费用范围。一审法院在审查合理费用诉请时认可了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存在实际支出并酌情支持,然而并未单独进行明确,而是与经济损失合并判赔仅10000元,即未考虑诉求合理费用的独立性、合理性、必要性,客观上造成了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风险增大的不良后果。 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共同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未超过自由裁量权范畴,依法应予以维持。1.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认为三案涉及不同的教材,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差异化处理,但实际上案件所涉及的三个教材是系列作品,性质相同,教材之间的价格相差并不大。且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在一审庭审中明确,三案中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仅能提供证据证实御安公司的员工曾全球在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再三要求下向其提供了教材的PDF版。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御安公司向所有培训的学员提供了涉案书籍的电子版。即该行为不具有普遍性,涉案图书的使用与传播范围极其有限。事实上三教材的实际售价也仅为定价的一半。故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所称的一审法院忽略个案间的差异与事实不符。2.机电学院和御安公司职工没有向任何学员发送涉案图书PDF文档,且对这一行为不知情,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根据机电学院与御安公司签署的《消防安全校企合作培训协议书》第四条培训费用收支与分成约定,机电学院收取校外考证培训6%的管理费。即使法院认定机电学院与电子文档发放有关联,机电学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比例不应超过6%。3.一审法院并未否定涉案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相反,法院是基于对这种对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作品权利的认可才做出一审判决,且本案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赔偿数额与作品的影响力无关,《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仅提到了合理费用、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影响力并不作为法院判赔的考量因素。4.本案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便认定侵权,侵权的主观恶性也不大。机电学院对涉案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御安公司员工并未将涉案图书用于销售营利,而是在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再三要求下免费提供PDF版本给***使用。***报名培训支付的培训费用2900元,其中300元是考证费,2600元是消防设施操作员网络课程班的对价。而涉案图书PDF文档并不包含在培训费对价中(后续补发了正版图书)。因此消防培训中心提供涉案图书PDF文档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获利情况,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二、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在一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除报名费外的合理维权支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并不存在举证障碍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如差旅费和公证费相应票据或合同约定等。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不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酌定合法合理。 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御安公司、机电学院立即停止传播并删除侵权电子文档,停止侵害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书籍的行为;二、判令御安公司、机电学院赔偿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经济损失137700元,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6000元,报名费1000元,公证费、差旅费5900元,共计150600元;三、判令御安公司、机电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案作品的权利情况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编写工作启动,中国消防协会分别于2019年7月15至19日,至26日开展了《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的审稿及终审工作。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提交《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正版图书封面显示“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字样;内页显示“2019年12月第1版”“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010)字样;封底显示“ISBN978-7-5167-4331“定价59元”字样,并张贴有防伪码。《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以消防专业知识为基础进行编写,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基础知识、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法律规范、消防技术规范。中国消防协会对消防设施内容进行展开论述及举例,对消防设施基础操作进行系统地归纳、原理的剖析,对案例分类讲解、原理分析,应视为具有一定独创性。中国消防协会(甲方)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乙方)于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记载:中国消防协会根据消防设施操作员统一鉴定考核的要求,组织编写了“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教程”,共五册,包括:《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技师高级技师)》。中国消防协会为上述五册图书的著作权人。甲方与乙方就上述图书版权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一、授权事宜,甲方授权乙方出版和发行上述五册图书。二、授权范围及期限,甲方授权乙方独占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限期四年,自起。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三、维权,对于上述授权,乙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投诉和提起诉讼。下方落款处加盖有中国消防协会及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公章。 二、被诉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事实 ,御安公司(甲方)与机电学院(乙方)就校企合作建设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消防培训中心,签订《消防安全校企合作培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为至,合作项目为承担消防设备操作员职业技能培训、消防义务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地区消防培训教学点等业务;承担学校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学生实训和全校师生消防安全普及等任务。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的责任与义务:协助项目教学、班务、考务等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支付项目相关费用;乙方的责任及权利:负责项目的教学管理、班务和考务等相关工作,并做好培训学员资料的收集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合同第四条约定,培训费用收支与分成约定:各项目以实际收费为准按期结算,相关培训费由乙方收取……将应付甲方的分成部分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基于该协议书,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合办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消防培训中心。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于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与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洲北路148号的广州市××内有“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消防培训中心”字样的场所,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场所用手机支付的方式支付并取得物品若干及单据一张。同时该场所工作人员将相关电子文件拷贝至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的储存设备内。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上述相关情况及取得的物品、单据拍摄后与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的储存设备内的相关电子文件刻录成的光盘一并封存交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收执。,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20241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附件照片与现场及实物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内文件为公证处工作人员刻录所得,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附件的照片打印件中的技能培训鉴定交费凭条显示消防培训,中级,培训费2600元,报班考证费300元,该凭条加盖了机电学院的盖章;照片打印件中的手机转账明细显示转账金额2900元,收款人“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照片打印件显示***三份,一份封面印有“广东御安建筑消防检测维保有限公司”;另一份消防培训中心的***封面印有“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册子内印有御安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经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密封完好,当庭拆封并播放光盘,光盘内存储的电子文档无封面页、无版权印刷等信息。其中的目录页显示有“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字样。经比对,该被诉侵权电子书籍与正版图书在构架纲要、目录标题、图文排版、文字内容均一致。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明确其主张的权利为《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版式设计权。 三、其他事实 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主张经济损失137700元,律师费6000元、报名费1000元,公证费及差旅费5900元,其中报名费有公证书附件照片打印件予以证实,其他费用并未证据证明。,广东御安建筑消防检测维保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御安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88.8万元,成立日期,经营范围为消防设施技术研发;消防安全知识及技术的培训等。机电学院设立登记时间,开办资金34553.58万元,业务范围为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技师、高级技师和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任务;承担中、高级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等。御安公司与曾全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至止,工作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洲北路148号,工作岗位为文职。 对有争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为证明其出版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具有较高知名度,御安公司、机电学院的侵权范围广、规模大,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中国消防协会官网关于组织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动态的报道截图,该报道显示,该年度第二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考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共162405名考生参加统考,其中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20390名。2.御安公司官网截图及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件。3.机电学院的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及ICP备案网站信息截图打印件。4.名校网及广东技校排名网对机电学院介绍的网页截图打印件。5.机电学院的注册商标网页截图打印件。 经审查,上述网页截图与网页实际内容相符,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结合案情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认定。 御安公司为证明其未从培训中获利,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评估报告,显示广东御安建筑消防检测维保有限公司已投入实物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至.2.2020年培训中心支出数据统计。3.社保证明(同机电学院提交的曾全球社保证明),其中御安公司为曾全球的参保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4.2020年11月工资发放情况。5.2020年培训数据统计(同机电学院提交的2020年培训数据统计)。6.上级部门恢复线下培训通知,该通知显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恢复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证据1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至,与本案无关联,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2及证据5,系御安公司自行制作,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3及证据4,该证据可证**全球与御安公司自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且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纳。各方当事人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一审法院结合案情予以认定。 御安公司为证明其使用的教材有合法来源且其对电子文档属于合理使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7.授权委托书,显示2020年8月20日御安公司委托梅州市梅县区墨图办公用品商行采购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中级/基础知识)教材事宜。证据8.发票及销货清单,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向梅县区墨图办公用品商行出具的发票,票号为18706863,开票日期为,货物名称详见销货清单。销货清单中显示印刷品2020年新版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数量250,单价59元。证据9.电子回单,显示付款人为御安公司,收款人为***文书业有限公司,交易时间。证据10.聊天记录。证据11.专项授权书,显示,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授权***文书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地区独家发行其社消防设施操作员系列教材。证据12.PDF网购证明,显示交易时间为;御安公司称该电子文档为其工作人员为学习而购买的。证据13.御安公司工作人员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的聊天记录显示,身份备注为“***”的人员与御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教材发放与开课事宜进行沟通,“***”多次询问什么时候可以领取教材。御安公司称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钓鱼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程序违法。经审查,证据7至8证明御安公司出具委托书及实际购进涉案书籍的时间为及,晚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证据9至11无法证明御安公司向***文书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具体物品,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且交易时间为,晚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一审法院对证据9至11不予以采纳。证据12显示的交易时间晚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证据13,御安公司主张的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报名培训班,在聊天记录中多次询问教材取得时间,上述行为符合常理,并不能以此证明御安公司系基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取证行为而实施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且御安公司并未提交上述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故一审法院对证据13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起诉御安公司、机电学院擅自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版式设计权,故本案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施行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及相关司法解释。《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的内容包括编写者对消防设施内容进行展开论述及举例,对消防设施基础操作进行系统地归纳、原理的剖析,对案例分类讲解、原理分析,具有一定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载有“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字样,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亦提交中国消防协会官网页面截图,显示由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涉案图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图书的著作权由中国消防协会享有。根据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与中国消防协会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的约定,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取得包括《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在内的书籍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在该授权仍处于有效期限的情况下,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因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明确其主张的权利系发行权、复制权、版式设计权,故一审法院就其主张的权利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从上述规定可知,专有出版权实质上是图书出版者依据合同约定取得行使著作权人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一项权利。故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权请求他人停止复制、发行侵害其享有权利书籍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故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图书的版式设计。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均确认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消防培训中心为双方合办,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御安公司与机电学院签订的《消防安全校企合作培训协议书》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的教学管理、班务和考务等相关工作由机电学院负责,***公司协助。故涉案的招生、收费及教材等相关事宜应视为机电学院、御安公司共同负责管理。机电学院关于系***公司而非机电学院负责教学、班务、考务等工作,系御安公司的员工向学员发放被诉侵权电子书籍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公司、机电学院合办的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报读消防课程,并现场取得被诉侵权电子书籍的事实经过公证处公证,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共同向学员提供了被诉侵权电子书籍。经比对,该被诉侵权电子书籍与正版图书在构架纲要、目录标题、图文排版、文字内容及版式设计均一致,但无正版图书的封面、出版信息及防伪信息等,另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首次出版《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是在2019年,其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在保护期限内,故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亦未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向报名培训的学员复制、提供上述电子书籍,侵害了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就《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版式设计权。一审法院对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主张停止侵害其享有权利书籍行为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机电学院称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并未就该电子书籍支付对价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御安公司、机电学院有偿或无偿向参加培训学员提供被诉侵权电子书籍,并不影响机电学院、御安公司侵害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发行权的认定。故一审法院对机电学院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就御安公司员工对被诉侵权电子书籍是自学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第六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案中御安公司的职员在其工作场所向学员提供被诉侵权电子书籍,应视为是履行其工作职责,且被诉侵权电子书籍是在版式设计及图文内容上对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几乎是完全的复制,已经超过了“少量的范畴”,且是供学员使用,并非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故御安公司、机电学院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机电学院、御安公司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御安公司、机电学院侵害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复制权、发行权、版式设计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停止对被诉侵权的电子书籍的复制、发行行为并停止使用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版式设计,客观上能够起到使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停止传播侵权电子书籍的效果,故一审法院对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诉请停止传播侵权电子书籍的主张不再处理。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合理费用部分,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主张的报名费有公证书附件的票据予以证实,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支出均未能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实。虽然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合理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但鉴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确实进行公证取证及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对合理费用予以酌情支持。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因御安公司、机电学院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根据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机电学院、御安公司从事的是消防培训,并非专营图书销售)、规模、主观过错、正版图书的价格、正版图书在相关行业中的作用、影响等因素,以及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共同赔偿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三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广东御安建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广州市机电高级职业技术培训学院)立即停止侵害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并删除侵权电子书籍;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御安建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广州市机电高级职业技术培训学院)赔偿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三、驳回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3092元,广东御安建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广州市机电高级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共同负担22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因御安公司、机电学院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可以根据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主观过错、正版图书的价格、正版图书在相关行业中的作用、影响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虽上诉主张一审判赔数额过低,认为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个案侵权实际情节、权利作品的独创性和影响力、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行为性质和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但机电学院和御安公司系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而非专业图书零售、批发者,涉案被诉侵权电子书籍仅提供给报读相应课程的学员使用;本案与其余两案涉及的权利图书为同一系列图书,在同一场职业技能培训中被成套使用,机电学院和御安公司在三案中侵权行为和情节相同;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以御安公司、机电学院长期从事相关培训、应当懂得保护智力成果以及御安公司、机电学院以电子书籍替代正版书籍盈利为由,主张其存在主观过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御安公司、机电学院以电子书籍替代正版书籍,御安公司、机电学院在正版教材缺货期间提供电子书籍的行为虽有不当,但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较大的主观恶意;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在本案中的取证适用于三案诉讼,相关合理维权费用应当予以分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上诉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