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闽海管件有限公司

河北闽海管件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5民初2017号
原告:河北闽海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海延,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长义,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锋,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鹏鹏,任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闽海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闽海管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闽海管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保全费1585元,由原告河北闽海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洪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