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麓谷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104民初1906号
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4栋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004、20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谷劳务”)诉被告***、第三人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麓谷劳务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以及第三人环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麓谷劳务诉称:被告***与原告和第三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和***于2014年10月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为第三人。因被告在工作期间不负责,多次迟到、早退,不服从第三人的工作安排及管理。第三人以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解除用工关系。原告依法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工关系,并结清了其劳动待遇,经被告书面认可。2016年12月,被告违背承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原告与第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发放年终奖。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了系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却违背事实和法律,且超出被告仲裁请求的情况下,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4000元、年终奖4500元(仲裁申请为500元)、工资4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1、被告屡次严重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第三人终止用工关系合理合法;原告依据用工单位第三人的处理意见,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2、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31日终止,并结清了工资等劳动待遇,再没有在第三人及原告参与工作,要求其后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3、被告2016年工作10个月的年终奖500元,在第三人年终统一计发时,已经发放。因此,被告经办理离职手续,并已作出书面承诺的情形下,其要求的劳动待遇的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年终奖及工资共计8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与事实不符。此事由于低保的矛盾而发生。因我在原告公司工作工资有2400元/月,所以村上取消了我的低保;2、原告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他同事在该材料上签字;3、合同期满后,没有和我续签合同,也没有书面通知我;4、原告报警将我抓到派出所;5、已通过派出所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但是没有支付赔偿金,也没有支付款项,并以多种借口推脱不予支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定了8900元是合理合法,原告耽误了我时间及金钱,请求判令原告支付8900元及各种费用。第三人环卫公司述称:同原告的起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麓谷劳务公司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共24个月,其中试用期壹个月。***为麓谷劳务派往环卫公司从事园林工作的员工。如***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麓谷劳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于2014年10月30日到环卫公司工作。2015年4月24日,***领取了环卫公司的员工守则,该员工守则规定:环卫公司实行指纹打卡,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迟到或早退半小时及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者视作旷工一天,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环卫公司的上下班时间为上午7点至11点,下午15点至18点。根据环卫公司的考勤记录,***2016年5月至10月均有不同程度的迟到、早退及无指纹打卡现象。2016年1月27日,被告***因扰乱公司工作秩序被环卫公司通报批评。2016年10月24日,环卫公司市政园林部向公司领导出具关于***同志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较差的情况说明,认为:***同志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较差。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未按照考勤规定打卡(7、8、9月份指纹记录、迟到及缺少指纹次数达44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多次到我司办公室吵闹,影响我司工作秩序。拟建议将***同志退回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劳务派遣有限服务公司。2016年10月26日,环卫公司出具退工函,以***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制度为由将***退回麓谷劳务公司。2016年10月31日,麓谷劳务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为:由于***解除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31日止。***在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并捺印。2016年1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承诺麓谷劳务派遣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31日到期终止。社会保险交到2016年11月份止。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31日止解除。本人承诺以上所写自愿再无任何经济纠纷。本人保证不再到麓谷劳务派遣公司和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闹事,不发生过激行为。2016年12月19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麓谷劳务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2、10个月年终奖500元,合计4500元;3、环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2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2442号裁决书,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年终奖4500元、工资400元,共计8900元,环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麓谷劳务公司与环卫公司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每月工资1800元。环卫公司员工年终奖为600元/年,***2016年在环卫公司上班10个月,年终奖为500元,劳务派遣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发放至***银行账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仲裁申请书、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员工守则》、考勤记录表、退工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承诺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本案中,麓谷劳务与***于2014年10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将***派遣至环卫公司工作,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环卫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福利待遇的义务。2016年10月31日,麓谷劳务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麓谷劳务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双方未续签,并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而根据双方签字、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2016年11月8日出具的承诺书,均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且原告事实上通过派出所收到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故麓谷劳务公司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年终奖,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已经确认***2016年的年终奖为500元,麓谷劳务公司亦举证证明该笔奖项于2017年1月25日由第三人发放至***账户,故麓谷劳务公司无需再支付***2016年年终奖。关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承诺书中均注明:麓谷劳务公司与***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亦签字捺印予以确认,且***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麓谷劳务公司拖欠其工资未发放,本院不予采信。故麓谷劳务公司无需支付***400元工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年终奖及工资89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