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47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10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