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麓谷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47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10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