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335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承濬。
原告***与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蔡 文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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