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9650号之一
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畑杨,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承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2元,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1110元,由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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