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249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承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