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249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承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