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204执513号 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与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支付水泥款431157.7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883.5元及本案执行费642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41467.2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1467.2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执51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