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1民初2243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R12593。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大街XX段XX座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地址:兴平市XX路XX段。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平市某某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兴平市某某局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后为640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广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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