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某某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汇成天玺酒店C座2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R125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泥厂,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73267552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泥厂(以下简称***泥厂)与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索南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索南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泥厂与被执行人索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28日才收到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但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22年2月22日对异议人索南公司立案执行,明显程序错误。另外,异议人索南公司就本案已经决定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综上,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没有依据,请贵院立即终止执行(2022)陕0204执457号案件,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原告***泥厂与被告索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陕0204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1、索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泥厂支付水泥货款431157.70元;2、驳回***泥厂对***的诉讼请求;3、驳回***泥厂对***的诉讼请求;3、驳回***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79元,减半收取4039.50元,由***泥厂负担156元,由索南公司负担3883.50元。索南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1)陕02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67元,由索南公司负担。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泥厂与被执行人索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实际于2022年3月7日立案,该案案号(2022)陕0204执513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泥厂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