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某某泥厂、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泥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泥厂与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泥厂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铜川市耀州区***泥厂支付水泥款431157.7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883.5元及本案执行费642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41467.2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索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146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