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2778号
原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莱州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96208B
法定代表人:刘方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伟,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427401479C
法定代表人:管军,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译丹,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9元,减半收取10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