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3446号
原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莱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伟,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主任,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管军,职务院长。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五环房屋装潢工程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