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2民初1725号 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一般授权代理),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服务费919782元;支付违约金17417元;之后的违约金以919782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某某生态公园清洁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所服务管理的某某生态公园共9300000平方米的日常保洁作业,此承包范围为暂定范围,甲方有权视现场具体情况对作业面积及保洁人数进行增减,最终费用以增减后的数据为准。合同有效期从甲方要求进场时间起至2024年4月9日止,可续约”。合同第八条约定:“验收方式为甲方根据清洁服务质量评审细则,每月30日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填写《保洁月度服务质量评估报告》,乙方凭甲方签字的《保洁月度服务质量评估报告》作为向甲方结算的依据”。合同第九条约定“月度环境服务费总金额98000元;服务费按季度结算: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甲方申请上一季度服务费用支付,甲方在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供方服务评价表,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发票和服务供方季度费用支付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上一季度服务费”。合同第十一条,甲方指定联系人为***。上述合同签定后,被告于2023年8月25日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原告在2023年9月1日前进场开展现场工作,原告依约安排工作人员进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被告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个月签字确认《月度服务评价表》中核准的应付款金额,原告每个季度按约定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了结算申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经完成了2024年11月之前的结算审批,目前已进入财务支付流程,同时原告已经按被告的要求开具了8份,合计528157元的税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分文未付,导致原告拖欠员工工资长达五个月之久。涉案合同期限届满后,2024年5月10日、6月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两份《工作业务联系函》,决定与原告续约至2024年6月9日。续约限届满后原告仍然继续在提供涉案项目的清洁服务,双方间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依据原、被告确认的结算金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的服务费用为919782元,但被告拒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承担违约责任,就前述应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由此引起纠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相关的金额还需要核实,核实之后我方再向法庭提交书面的意见;二、在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我方与原告的之间的合同解除。 经审理查明,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某乙公司签订《某某生态公园清洁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所服务管理的某某生态公园,共930000平方米的日常保洁作业(此承包范围为暂定范围,甲方有权视现场具体情况对作业面积及保洁人数进行增减,最终费用以增减后的数据为准)。合同有效期从甲方要求进场时间起至2024年4月9日止。合同到期前30天,双方协商续约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约。乙方应按合同附表4《环境服务人员岗位配置表》中约定每月共配备35人派往甲方项目现场,每天保证31岗上班,一个月固定休息四天(法定节假日除外),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保洁人员进行增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增减指令后,按甲方要求对人员进行调整,若期限内拒绝调整,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验收方式:甲方根据清洁服务质量评审细则,每月30日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填写《保洁月度服务质量评估报告》,乙方凭甲方签字的《保洁月度服务质量评估报告》作为向甲方结算的依据。合同期服务总金额人民币715400元;月度环境服务费总金额98000元;服务费按季度结算: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甲方申请上一季度服务费用支付,甲方在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供方服务评价表,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发票和服务供方季度费用支付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上一季度服务费。因乙方原因导致付款迟延的,自行承担延迟后果。甲方联系人为***,乙方联系人为***。 2023年8月25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现需贵司提前进场开展现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贵司需在2023年9月1日前进场正常开展现场工作,配备工作所需相应设备、工具,并保障拟派遣至本项目的员工工资福利等,后续支出费用待主合同签订后根据月度实际据实结算。该费用我司将在贵我双方主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向贵公司支付。” 2023年9月1日,某乙公司进场履行案涉合同义务。 2024年4月10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工作业务联系函,决定与某乙公司续签合同1个月,某乙公司需按要求对人员进行调整,每月共配备21人派往某某生态公园项目现场,一个月固定休息四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合同有效期从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双方协商续约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约。清洁服务地点在:某某生态公园共930000平方米的日常保洁作业。若期限内拒绝调整,一切损失由某乙公司承担。 2024年5月10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工作业务联系函,决定与某乙公司续签合同1个月,某乙公司按某甲公司要求安排保洁人员,每月共配备21人派往某某生态公园项目现场,一个月固定休息四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合同有效期从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暂定1个月。双方协商续约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约。清洁服务地点在:某某生态公园共930000平方米的日常保洁作业。若期限内拒绝调整,一切损失由某乙公司承担。 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9日的服务费发票,金额共计528157元(74726元+78488元+78198元+67000元+69035元+69710元+70000元+21000元)。某甲公司确认已收到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9日的服务费发票。 2024年7月,某乙公司员工***询问***:“马某乙,流程走哪了?什么时候能付款啊?”***回复:“还在财务***部长那里。”2024年7月24日,财务服务部***意见:“拟同意,请领导批示。1、明细表、发票和工资流水已核无误,请领导批示;2、发票税率与合同一致,纳税人识别号已核。” 2024年9月2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联系函,根据项目实际管理情况,暂定2024年10月1日起聘用某乙公司保洁人员为10人派往某某生态公园项目现场,2800元/人/月,某乙公司应在收到某甲公司增减指令后,按某甲公司要求对人员进行调整。若期限内拒绝调整,一切损失由某乙公司承担。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服务供方月度服务评价表的应付金额共计919782元(74726元+78488元+78198元+67000元+69710元+69035元+70000元+21000元+41627元+58800元+58800元+58800元+58800元+58798元+28000元+28000元),***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9日的服务供方月度服务评价表项目负责人审核处签字,***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服务供方月度服务评价表上签字。 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合同付款请款单,向某甲公司申请支付某某生态公园项目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款项919782元(298412元+138745元+91000元+100427元+176400元+114798元)。 2025年2月11日,某甲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案件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某某生态公园清洁服务委托合同》、工作联系函、服务供方月度服务评价表、合同付款请款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业务联系函、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流程办理单、OA聊天记录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某某生态公园清洁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服务费金额,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服务供方月度服务评价表的应付金额共计919782元,某甲公司员工***、***已在服务供方月度服务评价表上签字,某甲公司收到了某乙公司开具的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9日的服务费发票,某甲公司未能证明对服务费金额提出过异议,对于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服务费91978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案涉合同未约定某甲公司逾期付款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某甲公司逾期付款确实会给某乙公司造成损失,某甲公司已收到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9日的服务费发票,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919782元的合同付款请款单,某甲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院酌定某甲公司应支付某乙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919782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2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919782元; 二、被告湖北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919782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2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6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湖北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