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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1295号 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 被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4.50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