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乐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利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2民初4399号 原告:榆林利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望湖东路汇金绿园16号楼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BR65JP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乐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沙河路22号玉景林溪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508QO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原系陕西乐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榆林利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乐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榆林利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乐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利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乐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利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乐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榆林利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