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5民初1284号
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隆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城县某,住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问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鉴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青正街城关一小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赵庄镇西北庄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澄城县某、第三人陕西某甲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于2025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8元,减半收取5674元,由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