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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鹏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5民初1284号 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隆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城县某,住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问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鉴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青正街城关一小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赵庄镇西北庄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澄城县某、第三人陕西某甲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于2025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8元,减半收取5674元,由原告合阳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