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5民初7219号
原告***,男。
被告王某,男。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MA6U954J9W。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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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秦鹏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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