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金叶盛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303民初6755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龙城国际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UCJP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金叶盛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0(贵阳国际中心2号)栋1单元28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Q7WL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金叶盛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金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中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办违约金及实际损失共计137.677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到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行业资质及行政许可,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55万元,2018年3月6日支付20万元,2018年8月22日支付10万元,被告必须在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领取资质并移交给原告,2018年7月10日前完成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交给原告,双方约定违约金以付款金额5%按天计算。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向原告移交资质,违约时间110天产生违约金110万元。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履行完毕合同相关待办事项,违约时间376天产生违约金376万元。以上违约金合计486万元。被告伪造遵义市住建局公示文件欺骗原告,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产生损失。违约金按百分之三十主张为145.8万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证件,导致原告将洽谈业务挂靠于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支出挂靠费12.2483万元。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企业名称变更、多项正常使用的资产作废而产生实际费用4.629万元(商标1500元,广告38290元,专利2000元,网站3000元,版权1500元)以上三项费用合计162.6773万元,扣除尚欠被告服务费25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合计137.6773元。 被告(反诉原告)金叶公司辩称:中唯公司所述不实,双方签订合同时,中唯公司未将自身的实际情况说明,我公司在办理该公司的企业资质过程中,知晓其已被列入黑名单,就该情况与中唯公司充分协商沟通,后续的代理行为,是基于双方重新协商就现实情况已发生变更的前提下进行的。在中唯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金叶公司存在欺骗行为的情况下,金叶公司的履约行为必然受到重大阻碍和影响。因此,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再适用。金叶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金叶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剩余代理服务费25万元,并按《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241250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具体计算方式附后);2.全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我公司与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由金叶公司为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代办相关证照。我公司在办理证照过程中发现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曾因向遵义市住建局提供虚假材料被纳入黑名单。而在签订合同时,中唯公司并未告知被告此情形,我公司了解该情况后立即与中唯公司协商。经协商,被告继续为原告代办相关资质并提供解决方案,通过将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继续代办相关资质。2018年8月8日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后于2018年8月22日交付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原告拒不支付相关服务费用,故原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中唯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诉争合同前就为原告办理相关资质申报工作,其在签订时对原告的现实情况是知晓的。金叶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于2018年7月24日才向遵义市住建局申报材料。金叶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及时交付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方并未违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5日,甲方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飞创公司)与乙方贵州金叶盛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办理:代甲方获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施工专业承包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乙方需在2018年4月20日前获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施工专业承包三级资质;2018年7月10日前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获取国家法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乙方因(政策变化)造成代办事项不能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证明材料,并经双方协商书面认可后方可延长代办时间;因甲方原因造成时间延误的甲方自行承担。本协议产生的申报等全部费用总金额5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预付20万元,领取资质证书时支付第二笔款20万元,领取安全产生许可证后支付尾款15万元。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代办事项获取相关证书的,则乙方从超出约定时间之日起(以甲方首付款的百分之五)按天累计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直到资质证书交给甲方为止。2、如乙方超过约定时间30日仍然没有完成代办事项(获取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3、如因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协议约定的费用,甲方(以协议未付款部分的百分之五)按天累计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到费用付清截止。4、如甲方超过约定付款时间30日仍然没有支付协议代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五、其他:2、双方均不得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资料。6、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次日,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向金叶公司转款20万元,2018年8月22日,中唯公司向金叶公司转款10万元。 2018年3月8日,金叶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告知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已被办理部门拉黑,不能办理相关企业资质。经双方通过微信多次联系协商,金叶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变更企业名称继续办理,中唯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接受。2018年5月10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后,中唯公司更换企业广告牌、岗位牌等产生38290元。 2018年8月8日,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后金叶公司向中唯公司交付前述资质证书。 2019年1月11日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金叶公司因与中唯公司关于服务费事宜未达成一致的补充意见,扣留该安全许可证。2019年1月30日,中唯公司在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发布该安全许可证的《遗失公告》并补办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9年4月8日,金叶公司向中唯公司交付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账号、密码及法人A证原件一本。 另查,诉讼中,金叶公司提供其于2019年12月19日调取的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2018年1月26日出具的《关于核实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新办的回复》(编号:20180126)及2018年1月11日前飞创公司办理资质被打回的审批结果、原因,回复内容为:经我局对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新办材料审查过程中得知:该企业多次申报材料提供虚假材料,其中我局审查申报材料时打电话到企业当地社保局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社保发票和花名册进行核实,其社保造假;此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建筑页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作出如下决定:对贵州飞创建筑有限公司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专业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新办三级资质事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提出严重警告,对该事项不予许可,同时1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该项申请。 诉讼中,中唯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与金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签订《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合同》时,金叶公司已知道中唯公司被拉黑的情况。微信内容:2017年12月8日,***:舒总,等你们资质协调好,我们随时联系。我帮客户办的升级今天也公示了的,也期待随时跟您合作,证书培训也可以找我。***:好,刚刚这个只是解决了燃眉之急,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实际的支撑,你也不希望看到一个好伙伴去坐牢吧,所以其他的就靠你了。***:全力以赴,下周公示,一定。希望你们的项目能顺利完成。***:额。***:舒总,以后也可以帮我介绍业务哈。***:好的。***:我决定不在智信邦了,当时你的资质,我下周会处理好的,以后我会自己经营我的公司,帮你办的资质,我的关系,我会帮你处理好,虽然离开,但是我也是一直从事这些业务的。***:好。2018年1月11日,***:舒总,我今天跟他们公司说了,让他们现在去把改的资料交了,明天就公示。***:好,谢谢,你什么时候过来。***:明天,就来。***:好。2018年1月22日,***:又到星期一了,那个事情还得麻烦你跟踪一下。***:好的,舒总,还有关于三类人员的事情,AC你们提供建造师首辰公司答应给您单位用不?因为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这个资质公示了之后我要和他们协商,应该不是问题,可能性很大。***:好的。2018年3月8日,***:你们公司已经被建设局拉黑的,到时候舒总你配合去交资料的时候跟政务大厅的席科长解释下,我这边找关系协调好,您就说之前是请代理公司办的,没有办好,现在我们自己办理就行了。2018年3月15日,***:舒总你的电子档照片发一张给我下。2018年3月27日,***:舒总,社保费用等4月份交,完了就麻烦您配合交资料,我要争取2周内公示,因为现在社保缴不了只有等到4月份所以跟你汇报下。***:抓紧。***:恩,会的。2018年4月4日,***:舒总,那个女的是他们那里的老大。***:应该是。***:晓得你们家以前的资料造假,社保,证书那些。所以看的严些。***:这次的有问题没有。***:你尽量跟她说下:就说以前是代理办的现在是自己办。没有。证书全部能查的,社保全部缴的。***:业绩全部真实吗。2018年4月10日,***:阳总,你那边对接好了吗?***:对接了,舒总。下午回来找你,我这哈在他们领导这里。***:明天公示有把握吗。***:***那边的恢复,这周可能不会公示,有其他的原因,最后下周,当时还在协调,努力在明天吧,本来她建议我们换一个公司名称来报快些,当时我说等不了,所以还在协调。***:辛苦你了。你这边抓紧安排哟,股东都在逼我了,压力不是一般般的达。2018年4月23日,***:嗯,对不起,舒总这次确实抱歉,后面不会让您担心的。2018年5月7日,***:舒总不要办工商的提及我们合作的事情,有不清楚的她打电话问我。***:好的。2018年6月6日,***:明天复审点通过到局领导哪里,下周五就可以公示了,舒总。***:谢谢。2018年8月9日,***:舒总,款的事情你看好久安排下?反正这个单子我是亏欠了的,没有进度款我许可证也启动不了。你也知道你家这个单子是我处理过最吃力的,一开始是我没注意被拉黑这个情况。***:现在是吴总在分管负责这个事,你最好先和他对接。 本院认为,飞创公司(中唯公司)与金叶公司签订《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合同》,系金叶公司受托为飞创公司(中唯公司)代办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飞创公司(中唯公司)进行企业资质申报或其委托人金叶公司代其进行企业申报资质,都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受托人金叶公司知道行政职能部门不再受理飞创公司(中唯公司)相关资质申请后,向飞创公司(中唯公司)建议变更公司名称进行办理,中唯公司接受并变更名称,由金叶公司以其变更的企业名称在职能部门办理了资质。但行政职能部门对“飞创公司”的处罚是针对企业而非企业名称,“飞创公司”变更为“中唯公司”,仅是变更企业法人名称,而非另一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中唯公司”仍是“飞创公司”,行政职能部门的处罚仍对变更名称的企业法人有效。两公司共谋以变更的企业名称继续办理资质,虽对原《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变更,以变更的企业名称进行申请,并未改变其申报内容,实质是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扰乱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诉讼中,本院告知双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合同效力与本院认定不一致,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变更诉讼请求,为此,其基于合同有效主张而提出来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金叶盛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90元,依法减半收取85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95元,依法退还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5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金叶盛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