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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丽,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圣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祥,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俞造,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二(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腾公司”)、上海海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圣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海圣公司为王腾公司的饭店制作安装压克力鱼池一座,价款人民币54,500元,并提供相应的鱼池配套设备:水族专用灯价款240元、pvc管道100元、背景板1,512元、温度表15元、过滤缸600元、水泵640元、气泵320元、活性炭125元、珊瑚沙720元、电热棒540元等,附加财神鱼5880元、运费400元,总计价款为人民币65,592元,折扣价为61,800元,工程期限为当月29日结束。 合同签订当日,王腾公司向海圣公司给付定金3万元。之后,海圣公司在定作物送至王腾公司饭店后,王腾公司开具时间为2007年1月6日、金额为27,800元的支票交付给海圣公司,海圣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该支票因“出票人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遭银行退票。 施工中,海圣公司在王腾公司店堂中用红砖呈川字形修砌四道水泥矮墙作为基座,之后在其上方安装长3.6米、高2米、宽0.8米、厚度为0.04米的透明压克力水槽。王腾公司欲为底座粘贴大理石外装饰时,为加装三角铁固定架,在每堵矮墙正面上部近水槽处钻孔、楔入膨胀螺丝。2006年12月30日,海圣公司对鱼池进行灌水调试,水槽受重压后,发生正面板材中心处呈括弧状爆裂、脱落,脱落面积约占水槽正面板材的80%。事后,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王腾公司将海圣公司安装的鱼池拆解、挪走。王腾公司以海圣公司违约、王腾公司合同目的不能达到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海圣公司返还定金3万元,以总价款的20%计算双倍返还定金12,360元,赔偿利息损失339元。审理中,王腾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 在原审审理中,王腾公司表示海圣公司安装在王腾公司处的鱼池、设备,由于严重影响王腾公司的饭店经营,已经由王腾公司拆除、丢弃。原审法院于2007年4月3日再次向王腾公司核实定作物的现状,王腾公司表示定作物确实已经丢弃,仅存循环泵一只、2.5米长的PVC上下水管一根、小鱼缸两只。但王腾公司在2007年4月13日的开庭审理中又提出,鱼池已经被王腾公司拆解,交给他人处理,现愿意归还该鱼池碎片。海圣公司在原审中提出反诉,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腾公司赔偿海圣公司的定作物损失29,712元(总价65,592元减去未交付的财神鱼5,880元以及海圣公司预付款30,000元),该损失金额由压克力鱼池、水族专用灯、PVC管道、背景板、温度表、过滤缸、水泵、活性炭、珊瑚沙、电热棒、运费组成,王腾公司已付货款充抵损失。后海圣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为要求王腾公司给付货款25,920元(总价折扣后的61,800元减去未交付的财神鱼5,880元以及王腾公司已付定金3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诉王腾公司诉讼请求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事实依据是否存在,是争议焦点,该焦点的基础是鱼池正面爆裂的责任所在。首先,海圣公司在施工安装期间,负有完全的保证工程进度、设备安全、独立完成、完好交付的义务,但是,在海圣公司施工过程中,王腾公司对海圣公司修砌的鱼池基座擅自附加他物,破坏了海圣公司履行合同的独立性。其次,在未征得海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王腾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擅自处分,连同水槽未损坏部分一并拆除以致原物损毁、现场无存。故对海圣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过错,无从判断。而上述两点相对于王腾公司而言,显然属于履行合同不当,对鱼池破裂的真正原因只能依照现有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常理推定为王腾公司责任。据此,法院推定,王腾公司对鱼池爆裂负有全部责任,王腾公司要求海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因合同尚在履行中,海圣公司处于制作、交付的工作状态之中,王腾公司拆毁定作物致使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在未征得海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王腾公司擅自处分定作物,应视作王腾公司已经完全接受了海圣公司的定作物、海圣公司的交付已经完成,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王腾公司返还预付定金的请求理由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同理,王腾公司的利息损失、双倍返还定金部分的请求亦不予支持。王腾公司支付3万元定金为履行定金,应在合同履行中作为货款充抵。王腾公司、海圣公司对解除合同意见一致,予以确认。 对海圣公司提起的反诉,法院认为,基于目前定作物已经被王腾公司损毁,且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予以确认。王腾公司处分了定作物,该行为应认定为海圣公司已经部分交付了定作物,对此王腾公司负有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对定金充抵后的其余部分,王腾公司负有给付义务。至于海圣公司交付定作物附加物的实际状况,双方各执一词,现已经无法具体查明,但是王腾公司曾经否认背景板、珊瑚沙的交付,但根据当时的现场照片可以发现确实存在,据此,根据调试设备必须有设备附加物的必要性判断,以及王腾公司开具印鉴不符的空头支票的商业信用值判断,法院酌情采信海圣公司意见。王腾公司必须按合同价款支付海圣公司已经交付的定作物的价款。王腾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圣工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签订的压克力鱼池定作合同于2007年4月13日解除;二、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海圣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海圣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33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海圣工贸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2,3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海圣工贸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5,92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47元,由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合同约定应对鱼池进行验收,后海圣公司在已经知道膨胀螺丝存在的情况下,负责安装的人员却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仍然进行灌水,海圣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鱼池安装的公司,应当尽到提醒的义务,故对于鱼池的破裂海圣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鱼池破裂后,王腾公司对现场进行处理,采取了排除妨碍的做法,未将残渣继续留在现场,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并非接受定做物。对于双方解除合同王腾公司并无异议,但原审法院虽然认定解除了合同,仍然要求王腾公司支付合同全部价款,判决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海圣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海圣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系定作合同,王腾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对于海圣公司已经做好的部分,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故在反诉中要求王腾公司支付29,520元作为解除合同后弥补的损失。按照合同的约定,海圣公司已按约交付定做物。虽然王腾公司没有交给验收单,但是根据王腾公司提供的照片,表明海圣公司已经交付了定做物。后王腾公司交付海圣公司支票,但该支票却因王腾公司的原因被退票。海圣公司已经交付对方定做物,但是由于王腾公司没有很合理的使用,打入膨胀螺丝造成鱼缸爆裂,不应由海圣公司来承担责任。请求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王腾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等工作。本案中,海圣公司根据王腾公司的要求,为王腾公司制作安装压克力鱼池及相关配套设备,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确认真实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海圣公司为王腾公司制作安装压克力鱼池后,由于王腾公司擅自在鱼池基座附加他物,致使鱼池在灌水调试时发生正面板材中心处爆裂、脱落,海圣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并无不当之处。由于目前定作物已经被王腾公司损毁,且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原审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压克力鱼池定作合同于2007年4月13日解除,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鉴于海圣公司制作安装压克力鱼池及相关配套设备的工作已基本履行完毕,王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综上,上诉人王腾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原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5元,由上诉人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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