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721民初736号
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云竹镇马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
被告:***,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2元,由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