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3968号
原告:马某,男,200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马某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已按约履行完毕,原告马某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庭前履行完毕,故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