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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告某某、被告南阳市都市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社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男,36岁。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南阳路139号。 被告***,男,40岁。 被告南阳市都市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港达商贸城1幢1单元1406室,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南阳市都市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以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南阳市都市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南阳市都市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