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03民初179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金**傅村镇东石塘村。 负责人:***,社长。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傅村镇东石塘村。 负责人:***,村主任。 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石塘村委会)、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设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的负责人***、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22500元(电梯井改造修复费用暂定10万元,最终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因修复行为导致房屋租金损失225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第一项诉请为1、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135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进行旧村改造。原告与东石塘村村委会签订《东石塘村旧村改造旧房补偿及拆除合同》。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与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成为新时代设计公司经办人。设计费由被告***收取,据了解,***是项目经理。之后,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将图纸发放给村民,并要求按图纸施工。原告在完成房屋土建后,向电梯厂商量电梯安装事宜时,发现设计图说明的原本安装630KG电梯的电梯井只能勉强安装320KG的非标准电梯。这严重损害了原告房屋的使用价值。 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共同辩称,我们认为新时代公司是有资质的公司,所以旧村改造找了他们来设计,并签订合同。现在存在电梯井问题,我们认为签了合同图纸拿来用就可以了,因为其他兄弟村也是找新时代公司这样做的。至于电梯井设计错误,到底怎么回事,我们村两委也不懂,需要新时代设计公司解决。 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要求五被告连带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新时代公司、方、郑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郑、方是新时代公司的员工,他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新时代公司是与被告东石塘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设计义务,过程中无任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行为,所谓侵权之说无事实和根据。新时代公司向村委交付的图纸不是一个最终合法有效的设计图纸,根据建筑合同约定,新时代出具合法图纸建立在村委会提供项目设计意见、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等以后才出具有效图纸。由于村委会没有依约依法提供相关资料,不具备出具合法有效图纸条件,公司至今未出具图纸。公司交给村委会的图纸只是一个草图、设计方案,供村民提供意见的,交付的图纸没有盖章签字,图纸中明确没有签字盖章的图纸是无效,作为施工人是不能使用无效图纸。图纸的第二页第16项有专门的注意事项,证明图纸当中也进行告知说明义务。本案之所以产生纠纷,是因为设计图纸电梯井设计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只是尺寸标注是笔误造成,因为图纸套改还没有更正改过来,但是这个只是设计草图,尺寸确实不符,如果是正式图纸在审核过程中是可以发现更改的。即使正式图纸有标识错误,也是可以修改,不会造成原告的损失。据我方了解,村里五十户建房户,和原告一起的其他建房户在实际施工对电梯井进行修改。本案中不存在受损的情况,根据设计草图所标明的电梯井尺寸是可以安装电梯,只是载重量没有630KG,小于这个重量的电梯都是可以装的。本案涉案的房屋是农房,对于电梯载重没有强制性规范。双方设计合同也没有对电梯载重量进行约定。本案诉讼后,新时代公司与电梯厂家进行沟通,按照设计图纸草案的尺寸是可以安装电梯,客观上并没有造成相关损失。原告要求新时代设计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对我们三被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东石塘村旧村改造旧房补偿及拆除合同,证明原告参与东石塘村旧村改造项目,且要接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管理事实。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证明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东石塘村安置房建筑由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第6.2.2明确约定的标准设计的事实。4、建筑设计图纸原件,证明原告收到村里发放的,由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不合格图纸的事实。5、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回单联、银行交易信息打印单,证明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集体已付款14万元设计费,设计费由***收取的事实。6、照片打印件9张(光盘内有彩照),证明原告依设计图施工完工后,发现电梯井道只有1.56M*1.66M,无法安装符合国家标准630KG电梯事实。7、原告与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具体姓名不清楚)交涉录音(录音语音刻录于光盘),证明***系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需要把收到的设计费上交公司财务事实。8、***与***电话通话录音(录音语音刻录于光盘),证明***电话中辩解电梯井按国家标准设计、图纸没签字是商量过、设计没有错误的事实。9、原告与***(新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通话录音(录音语音刻录于光盘),证明***以图纸没正式出图、公司没收到钱为由辩解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退设计费是要扣除手下人工作量的,问题需要找***解决与公司无关。10、***(同一幢房的另一户户主)与***在现场录音(录音语音刻录于光盘),证明***认可图纸系公司设计,但图纸没有错误,强辩电梯井设计为非标电梯井事实。 经质证,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对证据1、2、3、5、6、7、10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是被告***送过来的,我们就发给村民。对证据8,认为图纸交付时,并未说是否要签字。对证据9,不清楚。 被告东石塘村委会对证据1、2、3、4、5、6、7、10无异议,对证据8,认为图纸交付时,并未说是否要签字。对证据9,不清楚。 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证据目的有异议。合同未涉及建房内容。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合同约定,村委会未提供必须的资料,所以我们未出式出图纸。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系草图,无签字和签章。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7无异议。对证据8、9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图纸专业性部分进行了解释。 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图纸交付清单各一份,证明新时代设计公司已经向东石塘村交付4万平方,56户设计图纸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及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对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证据有:1、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资质材料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公司设计资质情况。2、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宣传册(含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电梯协会会员证书、机构信用代码证)、由该公司审核确认的设计图纸方案一份,证明:①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经国家许可的经营范围:快速电梯的生产、销售、安装、保养等。在涉及电梯设备相关领域内,该公司具有较强专业权威性;②该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与原告和***户设计相同的房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认,按该方案设计建造的房屋能安全安装电梯。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公司的证件无异议,对的方案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 经本院审核,对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1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申请对其所建房屋电梯井改造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该鉴定没有必要,出于经济诉讼考虑,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东石塘村委会为旧村改造,与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由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按被告东石塘村镇规划图纸规定户型设计施工图,按每平方米3.5万计收设计费。估算设计费为35万元,在设计方案完成第一次付费,为14万元。施工图交付后第二次付费,为21万元。被告***、***系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的员工。设计方案完成后,被告***将未加盖出图章的56套房屋设计图交付给被告东石塘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将图纸发放给了村民,原告***系金华市金**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其在收到图纸后,遂聘请施工队进行了施工。房屋建成后,发现按图纸尺寸施工的电梯井,不能安装设计图纸上标注的0.63T无机房电梯。为此,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东石塘村委会已支付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设计费14万元,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现共交付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图纸56户,其中35户有电梯,多数建房户已对图纸设计的电梯井尺寸进行了变更,仅6、7户建房户按图纸施工。被告新时代提供的每一张图纸右下方均注明:本图纸须加盖出图签章,否则一律无效。提供的设计图说明二,第十六项注意事项第8点:凡需安装设备处,待设备到货后,应与设计图纸核对后方可施工,如与图纸不相符,应经有关各方协商后进行调整。再查明,原告***所建房屋为五层半,其聘请的施工队仅个人持有施工员证。 本院认为,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给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的56套设计图纸,并未加盖出图章,为无效图纸。原告所建房屋为五层半建筑,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范围,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而原告自行聘请的施工队,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规定,按无效图纸进行了施工。且未按照图纸说明(安装设备处,待设备到货同后应与设计图核对后方可施工。),提前定购所需电梯,才导致电梯井不能安装0.63T无机房电梯的后果。虽然该无效图纸由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由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发放给原告。但在建设施工实践中,图纸变更属于正常的普遍现象,事实上,东石塘村其他有相同电梯井的建房户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大部分都已变更了电梯井的尺寸。原告所建房屋不能安装图纸标示重量电梯后果的造成与五被告之间并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原告曾向政府反映过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利用无效图纸骗取设计费问题,但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