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060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原种场楚商产业城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3540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道安陆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53442460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李泳林,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于20232年5月9日作出的(2023)鄂0881民初20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林在金融机构(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存款20309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林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林在金融机构(包含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