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060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原种场楚商产业城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3540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道安陆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53442460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李泳林,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203095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20309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林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并提供担保,但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仅对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3095元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林在金融机构(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存款20309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36元,由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