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4179号
原告:云阳县某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负责人:向某某。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云阳县某委员会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云阳县某委员会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某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云阳县某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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