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特2号
申请人:重庆皓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移民大道818号2幢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KFL4X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皓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皓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重庆皓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皓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皓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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