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头镇神田电器制造厂、中山神田大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初107号 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神田电器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神田大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金海路*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云城1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神田电器制造厂、中山神田大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神田电器制造厂、中山神田大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神田电器制造厂、中山神田大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神田电器制造厂、中山神田大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8元,减半收取计5034元,由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神田电器制造厂、中山神田大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