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1647号
原告: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云城****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