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执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613民初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1485166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方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