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3民初4853号
申请人:盐城某道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在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1994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申请人盐城某道路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公司、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某道路工程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公司、许某某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某道路工程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公司、许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某道路工程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