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

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3民初5155号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阳区平潭镇怡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以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庭外和解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故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94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