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03民初2323号
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996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