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阳光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岳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终本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2
***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阳法执字第8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阳光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岳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中建钢构阳光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岳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平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中建钢构阳光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惠阳房管、国土、车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8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钟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远洋